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篇一: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标准
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局部 根本规定
1.《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或《人体重伤鉴定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当;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托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当。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协作。
鉴定人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隐秘,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 平方厘米(儿童达5 平方厘米)。
【帽状腱膜下血肿是指帽状腱膜下充满性出血(出血范围一般宜把握在75平方厘米以上),不能与头皮血肿、头皮肿胀混淆。】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 厘米,儿童达6 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 厘米,儿童达4 厘米。
【(同一加害人的同一个损害行为造成)的,根据锐器:钝器=8:6(儿童6:4)比例换算成一种后,再依据本条评定。
厘米以上,锐器创创面边长累计达8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条评定。
,其界限以眉上8厘米、眉外5厘米、耳屏前2厘米、耳根上缘上方2厘米、耳根后缘前方2厘米、耳垂下方4厘米,按正常人发际的一般分布特点作出的圆滑连线进展界定。】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本条是指颅骨完全性骨折。鉴定时应特殊留意颅骨骨缝与骨折线的鉴别。】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消失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1)确证头部有明显的钝性暴力损伤(如头皮肿胀、挫裂创等);(2)意识障碍与近事遗忘(特殊是逆行性遗忘)同时存在,临床上有呕吐、颅内压增高的病症体征;(3)经调查,确证受伤当时有昏迷倒地的状况。
、MR等检查证明有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外伤性脑堵塞、外伤性脑萎缩、外伤性硬膜下积液、外伤性脑积水等,但无神经系统体征的,参照本条评定。】
第九条 眼损伤
【眼损伤影响功能应为永久性损害。】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的分之一暴露以上)。
,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参照本款评定。】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骨折应依据X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局部损伤及功能障碍;
【泪器损伤必需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枯燥等。】
(四)眼球局部构造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且对光反射消逝或明显迟钝;虹膜根部断离达周径的四分之一以上;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晶状体轻度混浊或中心性白斑、;玻璃体消失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视神经萎缩等。单纯视网膜震荡不适用本条。
,参照本款评定。】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 以下( 以上), 以下( 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视力、视野等)状况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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