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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学管理办法
外债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债权人为外国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是政府、企业或私人。今天橙子要来给大家说说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外债的定义是什么 外债非银行债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外债签约逐笔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对于不通过境内银行办理资金收付的,非银行债务人在发生外债提款额、还本付息额和未偿余额变动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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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债账户、资金使用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一条 境内银行借用外债,可直接在境内、外银行开立相关账户,直接办理与其外债相关的提款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二条 非银行债务人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直接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外债账户。
非银行债务人可开立用于办理提款和还款的外债专用账户, 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开立专门用于外债还款的还本付息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银行在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可直接为其开立、关闭外债账户以及办理外债提款、结 售汇和偿还等手续。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
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第十五条 债务人在办理外债资金结汇时,应遵循实需原则,持规定的证明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
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六条 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当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十七条 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应遵循实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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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证明文件后,为债务人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四章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以下简称外保内贷)。 境内债权人应按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相关数据。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
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其担保履约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
第二十条 中资企业办理境内借款接受境外担保的,应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外保内贷额度。
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核定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章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外汇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应按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外转让不良资产获得批准后,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到外汇局办理对外转让不良资产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受让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通过清收、再转让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经外汇局核准后可汇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外债资金非法结汇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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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或在境外发行债券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债或外债结汇资金用途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涉及外债国际收支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债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外债业务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债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债登记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外汇管理 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规定办理外债资金收付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外债项下结汇、售汇业务的。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外汇管理条例》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将非银行债务人的外债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及结售汇等信息报送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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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外汇局利用抽样调查等方式,采集境内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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