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业务
1.提单签发人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可见,提单的签告船长作相应的更改。
2.提单的补发
假如提单遗失,托运人要求补发时,应分别不怜悯况予以处理。
(1)正本提单结汇后,在寄送途中遗失。这状况一旦发生,收货人可在目的港凭副本提单和具有信用的银行出具保证书提取货物,并依照肯定的法定程序声明提单作废,而无须另行补发提单。
(2)提单在结汇前遗失。这时应由托运人供应书面担保,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后补签新提单并另行编号。同时把有关状况转告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并声明原提单作废,以免发生意外纠纷。
三、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有关问题
1.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流转程序
(1)出口商按信用证的要求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后取得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2)出口商交单议付。出口商在从承运人处取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后,应准时到结汇银行议付。假如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延滞很久才交单议付,进口商就可能因未能准时取得提单而遇到麻烦。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运输单据到期日的限制,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每份要求供应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从装运日期后必需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特定期间。如无此期间的规定,银行将不承受迟于装运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在任何状况下,单据必需不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
(3)结汇银行将提单等单证寄给开证行。
(4)收货人到开证行付款赎单。
(5)收货人交单提货。货物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应将提单交船方或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凭提货单提货。在邻近国家的贸易中、常会消失货物比提单先到的状况。此时,进口商只好凭提单副本加银行保函提货。
2.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
到当地商场买东西的“货物买卖”经常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当面交付。而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远隔重洋,相距千万里,不行能实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交易。假设货物从甲国海运到乙国需30天,甲国出口商若先发货30天后,乙国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甲国出口商要30天以后才能得到货款,担当30多天的风险;若乙国进口商先付款,甲国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进口商就要担当30多天的风险。不管哪一方先付货或先付款除担当风险外,还有30多天资金停滞周转,造成财务上的困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是由双方银行进展资金融通,通过跟单信用证解决上述冲突而便利国际贸易。通常的做法是贸易合同签订后,由乙国进口商申请其银行向出口商当地银行签发信用证,规定在各项商务单证按要求齐备的状况下,由出口商当地银行凭证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然后将全套单证寄到进口商开证银行,由进口商付款买到全套单证凭以提货。进口商银行与出口商进展结算。这样就将货物买卖通过银行变成为单据买卖。提单以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在单证买卖中起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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