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A条款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但不包括下列第4、5、6和7条规定的除外责任。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4、5、6、7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损害赔偿的范围,在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而产生的责任额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由本保险可以赔偿的损失部分。若因上述条款船舶所有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针对该项索赔替被保险人提出抗辩。
除外责任
(一般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担: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保险标的的正常渗漏、重量或体积的正常减少或自然损耗。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迟延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2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5(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
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是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战争除外条款)
6、 本保险决不承保因下列事项所产生的灭失、损害或费用: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条款)
7. 本保险在任何情形下,均不承保下列灭失、损害或费用:
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的
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的
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的
保险期间
(运输条款)
8
本保险责任自货物因运输而从本保单所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运时开始,在正常运输过程中连续有效,终止于:
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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