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市 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
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持有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乙方是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由甲方作为独家5.2 甲方承诺对没有转入乙方的境外项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时按 乙方要求,并经双方协商后转让给乙方,但该等项目之转让应遵守境外项目所 在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性命令。此外,只要乙方上市地国家法律禁止或 事实上导致禁止该上市地投资人直接或间接地向境外项目所涉国家石油和天然 气项目融资或投资,甲乙双方之间将不对该等境外项目转让或买卖。在境外项 目未转让期间,甲方可以继续按有关已签订且有效的合同和计划从事经营。
5.3 如果甲方拟向第三方转让、出售、出租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境外项 目,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下称“出让通知”)。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愿意收购上述境外项目,但该等收购由于任何管辖法律或其他情况之限制而不 能完成或将对乙方主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者,则乙方可以不收购该等境外项目 并应尽快通知甲方,列明其不能收购的原因。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通知之前, 在遵守原协议及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不得将所涉及的境外项目向第三方转让、 出售、出租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5.4 如果乙方在收到出让通知后并非由于前款原因而未收购任何境外项 目时,则甲方可以在发出上述出让通知 日后,向第三方转让、出售、
出租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该等境外项目,但其条件不应优于拟向乙方转让的条 件。
5.5 双方同意 所属中国境内 和 项目,以及已经
完成和正在进行的 国项目,不构成对乙方主营业务重大的竞争影响,
应由甲方继续持有经营,乙方对甲方在 中的权益和 在上述
项目、 项目和在 国的项目中的权益没有优先购买权。
6.公告
如果乙方按本协议第 4 条、第 5 条规定,因某种原因在收购期内没有实施 收购,或放弃收购权,应将未收购理由以公告形式并在乙方下一个年报中进行 披露,公告内容应包括乙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陈述,说明是否对此已审核同
7.同等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甲方根据本协议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均代表其本身 及其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而作出。凡本协议提及甲方之处,除另有规 定,均应包括甲方自身及前述公司。
8.赔偿和补偿
双方同意赔偿对方由于违反本协议导致对方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 支。
9.协议持续
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为止(以较早为准):(a)甲 方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持有乙方股份低于30%,或(b)乙方股份终止在香港联 交所及任何其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10.其它
10.1 根据本协议发出或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均应以书面 方式按下列有关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收件人五天前事先书面通知另一方的其他 地址或传真号码),交付或发送予另一方: 。任何如此标明收件细节
的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a)如以函件交付或作出,在实质送达有关地址 时,或(b)如以传真交付或作出,传真成功发出后视为已经送达。
10.2 本协议任何条款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况,均不影响 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如本协议内的任何条款 被裁定无效,但如作部分删除或削减则可成为有效者,该条款可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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