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管理手册 2004/01
代理人管理手册
职业守则十条
要持证上在 2004年7月31日前提供正式
的大专学历证明)。
、拥有上海市常住户口。
、相貌正直,拥有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和劳动。
、认同企业的经营理念与业务制度。
、品德正直,未受过行政、刑事处分。
、未因违犯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例或规章而受过处分。
、认识寿险的意义与功能,有坚定的意向从事寿险事业。
9、有既往展业经验的转司人员都必须经首席代理官面谈。 返回目录
三、代理人招聘保护规则
、招聘寿险代理人
招聘者将准新人的招聘资料(如代理人应聘申请表等)呈交业务行政部后,准新人在 6
个月之内不能够再申请加入其他营业处,除非获得原招聘者及其所属营业处经理的书面
同意。
、招聘离职或被解聘的代理人员
从企业离职或被企业解聘的代理人员在离职或被解聘之日起的 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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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代理人,除非获得原所属营业处经理的书面同意。但不论何种情况下,从头入职申
请都必须获得首席代理官的书面批准。 返回目录
四、代理人入职及复职规定
1、只有达成申领代理人展业证书的人员,企业方会与之签署代理合同。
、新业务同仁入职时,将会直接归属至其应聘时所填写“代理人应聘申请表”中的介绍人目
前所在的直辖小组及营业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申请小组异动。
3、代理人离职后申请与本企业从头签署代理合同者,必须切合以
下规定:
1)原任职期间无业务品质污点记录。
2)无两次以上离职记录。
3)若离职未满 12个月,须提交经原直属业务主管(若原直
属业务主管已离职则免)及原所属营业处经理的书面同意报
告给业务行政部。由业务行政部交首席代理官批复。
离职后与本企业从头签署代理合同之复职代理人不再合用企业所定业务报酬中之招聘奖金、新代理人奖金、签约奖及特别介绍奖金的核发办法。
离职代理人若经本企业同意与其从头签署代理合同后,其一切权益自新签代理
合同生效日起从头核算,从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或重计。 返回目
录
五、代理人离职及人力归属规定
1)凡因各样原因要求离职的代理人,由本人至业务行政部领取“代理人离职申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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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各级主管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各级主管应和离职人员面谈后方可签署建议。
2)凡被企业解聘的代理人,自业务行政部以挂号信方式寄出 “终止代理人合同通知书 ”
时,《保险代理人合同》即告终止(除非业务行政部还有书面约定) 。该挂号信将寄至代
理人最后通知企业的其住所地, 一经寄出即视为送达该代理人。 被解聘代理人应在该通
知书规准时间内立刻办理有关离职交接手续。
)业务经理贬职或离职时,其小组直属人员将归到该业务经理的营业处经理直辖组。
若有需要,营业处经理可向业务行政部提出代理人转组申请, 但任何转组申请都需经首
席代理官批准后方可生效。
4)代理人离职时,代理人保证金的结算规则参见“代理人作业规则” 。
5)离职注意事项:
1、自“代理人合同”终止日的第二天起,不再发放任何续期佣金、津贴及奖金等。
2、所有离职需送还资料请于离职通知书规准时间内送达所属有关部门, 逾期未交回
者,将自动按企业“代理人作业规则”办理而不再另行通知。
3、代理人离职后,企业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
仍非法从事与企业业务有关的活动,造成企业经济或声誉损失的,企业有权依法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 返回目录
六、代理人缴存保证金及《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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