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超过12个月。
(三)、 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七、工伤事故分类:
(一)、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
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四)、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基本工资为现行温州市最低社会平均工资,现为
1160元/月。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1、轻伤,一般为皮外伤,公司100%承担治疗费用,以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报销)。休工7天之内享受100%基本工资,即:(1160/当月天数)*实际休工天数;休工7-30天,享受80%工伤补贴,即:(1160/当月天数)*实际休工天数*80%;休工30天以上,享受60%工伤补贴,即:(1160/当月天数)*实际休工天数*60%。
2、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等,休工1—2个月,公司100%承担住院费、治疗费用,以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报销),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3、重伤休工2—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继续回公司上班。
4、重伤休工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享受60%基本工资。
5、受工伤员工因情况较重,暂时生活不能自理,公司根据医生的鉴定考虑予以护理费。护理费月标准:人民币/月,实际护理费标准:月护理费÷当月天数×实际护理天数。
6、员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由公司按该员工出差膳食补助标准的70%给付住院伙食补助。
7、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以温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为标准,工伤保险理赔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
8、如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当地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需到异地就医的,所需之交通、食宿费用依本人出差标准由公司报支。
9、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的领取。
10、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
助金的领取,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住院费用是指由保险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二)、 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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