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U-R -2 建议书
(02/2013)
- GHz频段内
固定业务点对多点系统
与卫星间业务共用的
技术和操作要求
F 系列
固定业务
前言
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职责是确保卫星业务等所有无线电通信业务合理、平等、有效、经济地使用无线电频谱,不受频率范围限制地开展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建议书。
无线电通信部门的规则和政策职能由世界或区域无线电通信大会以及无线电通信全会在研究组的支持下履行。
知识产权政策(IPR)
ITU-R的IPR政策述于ITU-R第1号决议的附件1中所参引的《ITU-T/ITU-R/ISO/IEC的通用专利政策》。专利持有人用于提交专利声明和许可声明的表格可从-R/go/patents/en获得,在此处也可获取《ITU-T/ITU-R/ISO/IEC的通用专利政策实施指南》和ITU-R专利信息数据库。
ITU-R系列建议书
(也可在线查询l/R-REC/en)
系列
标题
BO
卫星传送
BR
用于制作、存档和播出的录制;电视电影
BS
广播业务(声音)
BT
广播业务(电视)
F
固定业务
M
移动、无线电定位、业余和相关卫星业务
P
无线电波传播
RA
射电天文
RS
遥感系统
S
卫星固定业务
SA
空间应用和气象
SF
卫星固定业务和固定业务系统间的频率共用和协调
SM
频谱管理
SNG
卫星新闻采集
TF
时间信号和频率标准发射
V
词汇和相关问题
说明:该ITU-R建议书的英文版本根据ITU-R第1号决议详述的程序予以批准。
电子出版
2014年,日内瓦
ã ITU 2014
版权所有。未经国际电联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手段复制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
ITU-R -2建议书* 该建议书由无线电通信第7研究组和原第9研究组共同制定,未来的修订应由第5和第7研究组共同进行。
- GHz频段内固定业务点对多点系统
与卫星间业务共用的技术和操作要求
(ITU-R 118/7 和 ITU-R 252/5号课题)
(2001-2009-2013年)
范围
,- GHz频段内与卫星间业务共用。,同时也考虑了固定业务(FS)台站用于降雨事件的发射机自动功率控制(ATPC)。
国际电联无线电通信全会,
考虑到
a) - GHz频段作为主要业务划分给固定、移动和卫星间业务;
b) 除点对点固定业务(FS)系统外,点对多点(P-MP)-
GHz内进行操作;
c) - GHz频段内使用;
d) 低轨用户卫星和同步数据中继卫星(DRS)之间建立的空对空链路以及低轨空间电台附近用户之间的邻近操作通信系统(POCS);
e) 这些链路,尤其是DRS网络的空对空链路,设计可以2 dB到4 dB左右的余量操作;
f) 卫星链路易受地理范围很大的视场内固定业务系统发射所产生干扰的影响;
g) 确定具体的需保护轨道位置而不是轨道弧,对共用频段的固定业务,尤其是那些高纬度的台站的限制较少,
认识到
1 POCS链路的保护标准可查阅ITUR R ;
2 如ITU-R ,数量有限的DRS网络或已经部署在地球同步轨道,或正在实施阶段,其轨道位置如ITU-R (见注释1);
3 ITU-R ,
做出建议
1 GHz频段内P-MP FS网络的中心站的每一个发射机():
本地水平面之上仰角为q的1 MHz频段内,-R (GSO)位置方向上不得超过以下值(见注释1、2和3):
+8 dBW 对于 0° £ q £ 20°
+14 – 10 log(q/5) dBW 对于 20° < q £ 90°
本地水平面之上仰角为q的1 MHz频段内,:
+14 dBW 对于0° £ q £ 5°
+14 – 10 log(q/5)
itu-r f.1509-2建议书 - 便于25.25-27.5 ghz频段内固定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