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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办:
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根据区〔县〕复审: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家庭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并依据复核结果按相关规定做出保存资格、调整配租配售方案、终止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决定。
四、举报查处管理
〔一〕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资格审核、年度复核工作中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会同街道〔乡镇〕、民政、社保、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对家庭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可通过约谈当事人、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等方式进行。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约谈前15日按照申请人留存的联系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约谈通知。对无法取得联系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约谈通知。当事人不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谈话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应有不少于两名的工作人员参加复查。调查人员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附件8〕,并要求被调查人在书面材料上签字。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复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字。
〔三〕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查询核查对象房产情况时,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部门或房屋登记部门出具?房产情况协助查询函?〔附件9〕。区〔县〕房屋交易部门或房屋登记部门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查询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在接到协助查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以?房屋情况查询表?〔附件10〕的形式,将查询结果书面反应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调查结果填写?申请家庭资格复查登记表?〔附件11〕,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的,经复查属实,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申请资格的决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曝光。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保障性住房。
对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购置合同的家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发放?取消购房资格通知书?〔附件12〕。开发企业自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并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合同注销手续。
〔五〕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送达?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置资格取消通知书?或?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置资格取消通知书?〔附件13〕〔以下简称?资格取消通知书?〕。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注明签收日期。当事人拒绝接受?资格取消通知书?的,由送达人员邀请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后,将?资格取消通知书?留置当事人处,即视为送达。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告送达。
〔六〕因取消资格收回的房源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调配。
五、其他
〔一〕申请家庭上年收入按照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总和计算,学习毕业新参加工作的申请家庭成员工作缺乏12个月的,缺乏月份的收入按照有收入月份的月收入均值计算。
申请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由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申请家庭成员购置的非住宅类房屋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计入家庭资产净值。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房屋资产净值由审核部门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发布的同地段房屋再上市指导价格确定,或由审核部门依据申请家庭委托的有专业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已签定购房合同的住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申请家庭成员宅基地上自有住房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自建住房,撤除后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
〔四〕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办理廉租实物住房入住手续之日起30日后停发其租房补贴。
〔五〕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或拥有私有住房的,配租廉租实物住房时须将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拥有的私有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
原住房为公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产权单位办理承租关系变更手续;原住房为私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收购。收购补偿方法及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六、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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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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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