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
居住权
01 居住权制度设立背景
02 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造
03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
04 居住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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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设立背景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民法典》解读之
居住权
01 居住权制度设立背景
02 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造
03 居住权与租赁权的区别
04 居住权设立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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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设立背景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来源于古罗马法,近代以来,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均明文规定了居住权;英美国家也存在终生地产权等与居住权在功能上相似的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是否将居住权制度纳入,曾是当时最大的争议点之一,尽管最终未能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但在此过程之中,理论和实务界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诸多成果,这些探索也为《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设计打下了良好基础。《民法典》之所以专章规定居住权,归根结底是为了回应我国社会对居住权制度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多层次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但是,这些保障性住房的覆盖人群有限,手段不够完备,相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滋生了其他社会问题,尚不能完全解决目前的住房问题。例如,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仅限于低收入家庭,覆盖范围小;公租房虽然范围有所扩大,但各地标准不一、发展较不平衡;经济适用房虽然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但其价格实际上一般的低收入家庭仍然难以负担。
相比之下,居住权制度在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的方面具有更大的制度优势。一方面,在商品房以外的住房保障房领域采取以保障居住为目的的居住权式保障,可有效解决保障房领域的违规申请、炒作投机等问题。另一方面,居住权人有权在权利存续期间占有、使用房屋,以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等大量出现,若将承租人的权利仅仅解释为租赁权,在稳定性、公示性方面不足,但有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房屋的权利的现象时,则可以物权人的身份向第三人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物权性救济。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成立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居住权案件,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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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制度的立法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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