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基石、核心、灵魂,惟以其为基础,刑法理论体系方得以 构筑成型。在我国犯罪构成这一理论现象本属于“舶来品”,经过长期的理论实践研究,目 前我国已形成了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但是这一具有独特的作用,这是由英美抗 辩式的诉讼模式所决定的。它是广义犯罪构成要件的消极要件。
(三)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
前苏联的犯罪构成是在批判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主张将主客观相结合 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在特拉伊宁于1946年出版的第一部专著《犯罪构 成的一半学说》中指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座 位(不作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眼见的总和。不同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犯罪 构成理论在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基于社会危害性,将其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从而 较好的解决了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把犯罪构成眼见奠基于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之 上,认为所谓犯罪构成就是社会危害的构成。而且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德、日等国 家那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而是认为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这四个大要件的总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犯罪的客体、犯罪的 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简称四要件说。由于这四个要件之 间具有耦合式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
(四) 我国的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参照前苏联的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刑法理 论,犯罪构成的体系基本上同于前苏联,认为具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这4个 要件。其中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任何 犯罪构成不可或缺的要件。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害某种客体的危害 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实施中的各种、客观条件,如时间、地点、方法。主体指达到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单位或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指行 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
能力。有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或资格才能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 自己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 的动机。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因此,任何犯罪构成 都必然包含表明主体和行为特征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 的整体来反映社会危害性并表明其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我国刑法分则中对每种具体犯罪都规定了它的构成要件,所以每一种犯罪都有其自身的 特点。但是事务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辩证统一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各种不同的犯罪 构成都有共同的属性和规律,表现在,任何犯罪都是由四个方面的基本要件组成的,即客体、 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这四个要件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任何一种行为只有具备 了这些共同要件,才能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 构成体系和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随着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布段发 展我国的学者不满足从前从苏联移植过来的犯罪构成理论,开始进行理论上的突破与发展。 对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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