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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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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省城镇燃气管理方法"已经2021年11月6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省长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平安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效劳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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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不予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可证载明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效劳和抢险抢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展一次入户平安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平安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平安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平安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效劳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平安用气规定出现平安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展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平安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顿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效劳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展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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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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