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报告(新)
关于原告王立秋与被告李祥离婚纠纷一案
的审理报告
(2005)佳民一初字第0060号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秋与被告李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报告(新)
关于原告王立秋与被告李祥离婚纠纷一案
的审理报告
(2005)佳民一初字第0060号
一、案件的由来及审理经过
原告王立秋与被告李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立秋与被告李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立秋,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q市佳奇区龙湾社区2单元201室。 :130xxxxxxxx。被告:李祥,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q市佳奇区龙湾社区2单元201室。131xxxxxxxx。
三、经审理查明的案件的事实
原告与被告都是同一个工厂的职工,经历了自由恋爱后,于1991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起名叫李新阳,现年14岁。婚后,原告与被告因性格、志趣不同,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双方分居。2002年1月29日,原告、被告双方再次因为琐事发生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将原告的左眼打伤,致使我住院治疗。原告是一名失去双腿的残疾人,在国内外伤残人士运动会上多次比赛,获得奖牌达17块,奖金29万元。
上述事实,有
1、住院治疗证明;
2、夫妻给他财产证明;
3、房
1屋产权证明。
四、原告起诉要点与被告答辩要点
,经历了自由恋爱后,于1991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男孩起名叫李新阳,现年14岁。婚后,我与被告因性格、志趣不同,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1998年5月,我们双方分居。2002年1月29日,我们再次因为琐事发生发生口角并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将我的左眼打伤,致使我住院治疗。我是一名失去双腿的的残疾人,本以为被告和我是自由恋爱结合,应该是有非常好的感情基础的,但婚后生活中被告的种种表现,经常因为我的行动不便和参加运动会比赛,发牢骚,甚至阻止我的日常锻炼,并逐渐演变为对我大打出手,,在我住院治疗期间,被告一次也没有来看过我,对我不管不问,我对他是彻底的失望。我这些年来在国内外伤残人运动会伤多次获得奖牌17块、奖金29万元,这些都是我的个人财产,应判归我所有。另外房子应该由我居住。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我与被答辩人婚姻基础很好,,我们是经过自由恋爱才结婚的,当时被答辩人失去双腿绝望时,是我主动与她结婚的,在她人生最低谷的时候是我哦一直不离不弃的陪伴在她的身边,并且一直鼓励她,唤起她对生活新的希望。婚后,由于她行动不便,家务活也都是我抢着干。从没让她操过心。她后来能在国内外伤残人士运动会上多次获得奖
牌,与我对她的照顾与支持是分不开的,根本不存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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