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委准员会
建标XXX2011
(征求意见稿)
2011北京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XXX2011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XXX
批准部门:XXX
XXX
施行日期、库房、花房、公共卫生间等。
第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设备、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等设备。
第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
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林地;
(二)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
(三)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四)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
第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布局应根据骨灰安置量、祭扫人流、车流状况总体规划,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应结合自然环境,有效组织墓区划分、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园林绿化、道路交通、供电及给排水分布。
第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
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丧葬流程短捷、方便等要求。
第十六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设施,宜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减少新增用地。
第十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的水体最高水位,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不被水淹。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控制,确保场地排水。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
第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出入口最小宽度不少于4m。
第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服务火葬区常住人口数量和骨灰安置数量确定,并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类别
占地面积(m2)
服务人口(万人)
一类
130001〜200000
>50
二类
70001〜130000
30〜50
三类
35001〜70000
10〜30
四类
10000〜35000
<10
第二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各类建设内容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可参照表3执行。
表3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面积比例(%)
项目构成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墓地建筑
35〜45
40〜50
45〜55
50〜60
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
1〜
〜3
2〜
4
场地
52〜65
45〜58
40〜53
35〜48
总使用面积
100
100
100
100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川,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m?。
第二十二条骨灰安置区中骨灰安葬墓穴的占地面积及骨灰安放格位所占的面积应符
合表4的规定:
表4骨灰安置区面积指标(m2)
类别
骨灰安葬墓穴区
骨灰安放格位区
一类
35000〜70000
10000〜15000
二类
25000〜55000
6000〜12000
三类
15000〜35000
3000〜7000
四类
4500〜20000
500〜4000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5的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房
屋建筑的使用面积系数宜为65%。
表5业务用房使用面积(m2)
项目构成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业务厅
80〜150
60〜120
40〜100
30〜60
咨询洽谈室
50〜110
40〜90
30〜70
20〜50
财务室
25〜35
20〜30
15〜25
10〜20
商品部
50〜70
40〜60
30〜50
20〜40
悼念室
50〜150
30〜100
0〜50
0〜50
档案室
25〜35
20〜30
15〜25
10〜20
其它
500〜900
500〜700
300〜500
200〜400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宜符合表6的规定。
表6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使用面积(m2)
项目构成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管理用房
200〜600
150〜400
100〜300
100〜300
附属用房
700〜1000
500〜800
300〜600
200〜500
第五章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结合骨灰安置、祭扫等特点,合理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二十六条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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