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办案模式,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
陈彦鸿?林宇晨
东江是香港和珠江三角洲的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好东江源头的生态环境,对于维护粤港地区饮用水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作为东江中下游中心城市的惠州,近年来切实加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华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在沙场地面直接非法倾倒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8废矿物油的含油废液,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华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且积极赔偿因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可依法从轻处罚。由于李某华认罪、悔罪、属初犯、偶犯、造成的损失刚达追诉标准、积极筹集资金赔偿损失,予以采纳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李某华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倾倒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的国家损失。被告人提出应进行分拣后确定其损失,经法院认定,由于分拣程序只是对污泥污染物处理的其中一个环节,该处置费用包含的对象即是79. 35吨的污泥,也是基于79. 35吨污泥的处理单价,而不是分拣污泥后处置费用,故不予采纳。
因被告人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以及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为调查事件所造成的環境损害,委托有关专家开展损害评估工作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侵害人赔偿。被告人需承担本次污染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341205元、应急处置费用26500元、损害评估费用10万元。
鉴于被告人已主动预交污染环境民事赔偿款,在庭审前已将该笔赔偿款共计467705元预交至法院账户,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配合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
以案释法
创新三职能合一办案模式初现成效。在办理李某华涉嫌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恰逢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制度的改革,为及时准确收集涉案证据并依法将涉案证据固定好,检察机关首次尝试将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提起公益诉讼三种职能合一的办案模式,由同一检察官办理,及时介入调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被告人李某华侵权行为所造成生态环境损失费用的相关证据,将本案的言词证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及时固定,使证据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收集的证据成为了该案的重要定案依据,提高了司法效率,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加强公检机关与执法部门沟通联系。为了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大亚湾区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区环保局等行政执法部门事前就收集固定涉案物证等方面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共识。
区环保局在调查核实阶段受被告人李某华误导,认为李某华实施的行为属于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第二种情形即“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拟以“污染环境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未委托鉴定机构对环境损害问题进行鉴定。检察机关建议区环保局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前,应按照环保部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达成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事前收集固定涉案证据等方面的共识,及时将本案经清理后的受污染固体废物移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区环保局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委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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