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系A县农民,育有二子张刚、张强和一女张兰。2003年4月1日张松因病于家中逝世,留有瓦房三间。张刚以长子为由将房屋据为己有,二子张强起诉到法院,张兰认为“父亲尸骨未寒,即生诉讼十分丢人”不愿参加诉讼。
问:(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吴某之子到法院找到执行员吵闹,说执行员执行本案是多管闲事。执行员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吴某之子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执行员,执行员将此情况报告给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某之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结合本案回答问题:(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2)该法院能否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某之子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47、(1)正确。因为丙和乙的关系不足以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2)恰当。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不合法。审判长的回避应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48、(1)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执行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论是否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生效法律文书均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2)不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只能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即从立案受理到执行结束这段时间实施的行为,本案已经执行结束,所以不能适用强制措施。
甲、乙二人系兄弟,2001年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2003年,甲来到B市工作,甲的家属也调到B市工作。乙和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2007年6月,甲想退休回A市养老,要乙腾出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甲、乙二人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
问: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001年,赵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李某代管,言明代管
2年,期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2年过后,赵某没有回国。李某要去外地工作,遂将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要求其代管。李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权属归赵某,不可出卖。2005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卖给王某。因无法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赵某回国,得知张某和王某之间正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
问:(1)赵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为什么?
(2)法院应否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47、应由A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是不动产,房屋在A市,因此应由A市法院管辖。
48、①赵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赵某参加到张某和王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主张,也不支持被告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王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②法院应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虽对房屋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赵某败诉就要追究其代管责任,因此,李某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7.张强与刘明因借贷发生纠纷,张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明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刘明申请审判员赵丹回避。理由是赵丹和张强曾在同一学校工作,赵丹有可能偏袒张强。经了解,张强和赵丹虽然在同一所大学工作过,但张强在后勤部门,赵丹从事教学,且赵丹分配至该校任教时张强已经辞职,二人并不相识,于是该合议庭审判长决定,驳回刘明的申请。刘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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