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刑事案件侦查绪论
第一节刑事案件的概念及其特性
一、刑事案件的概念
是指依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确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由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特性
(一)隐蔽性
1、犯罪过程的秘密性
2、犯罪方式的多样性
3、犯罪手段的狡诈性
4、犯罪人的隐蔽性方式与其犯罪人个人特点密切相关
(二) 客观性
1、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犯罪的客观性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是可认识的
三、复杂性
1、案件性质的复杂性
2、犯罪主体的复杂性
3、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4、犯罪结果的的多样性
四、整体性
1、刑事案件具有整体性,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
2、在侦查中,把握案件中各个部分之间的本质联系
五、特定性
任何一起犯罪活动都区别于其他犯罪活动,这就是犯罪活动的特定性。
第二节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一、何事
事件的性质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犯罪事件或是非犯罪事件;第二个层次是犯罪事件的类型;第三层次是案件的特定性质。
二、何时
三、何地
何地是指指犯罪空间,实施犯罪活动的场所。
四、何物
是指犯罪人用作犯罪的工具
五、何情
是指犯罪是在何种状态下进行的,包括犯罪的过程、活动的特点及方式。
六、何故
何故是回答犯罪人为什么犯罪,即犯罪的动机、目的。
七、何人
是指谁是作案人,即侦查的主攻目标。
第三节刑事案件侦查的概念、任务
一、刑事案件侦查的概念
是指具有法定侦查权的机关或部门,依照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围绕刑事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一)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是法定的
(二)侦查是侦查部门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
(三)侦查有严格的规范性
(四)刑事案件侦查是正确运用思维方法,查明案情的过程。
二、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
(一)查明犯罪事实
(二)客观、全面地发现、收集、审查证据
(三)查明并拘捕犯罪嫌疑人,收缴赃款赃物
(四)及时发现和制止重大预谋犯罪活动——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的预谋活动
第四节刑事案件侦查的原则
一、依靠群众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
三、遵守法制原则
第一,侦查人员必须学法、懂法;
第二,侦查主体要严格执行法律;
第三,对侦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坚持违法必究;
四、迅速及时原则
五、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二章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方法
第一节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和条件
(一)立案的概念
是指刑事侦查部门对接到的各种报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属于刑事侦查部门管辖范围时,将其立为刑事案件,以便开展侦查工作的程序。
立案来源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2、事主或者被害人、被害单位的报案或者控告。
3、作案人的自首或检举揭发。
4、在案件侦查、调查工作或者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控制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可疑情况。
5、在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和特种行业的管理工作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可疑情况。
6、国家监察、工商、市场管理、海关、税务、审计和边防部门提供的犯罪事实或可疑情况。
7、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有关材料。
8、其他来源,如基层治安保卫组织、物业公司的小区保安、特种行业反映的可疑情况等。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立案的一般过程
(一) 对立案材料的受理
1、对于各种报案、控告、检举和自首以及群众扭送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公安机关均应及时予以受理。
2、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3、接受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当告知控告人、检举人,必须如实陈述,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说明控告、检举的事实及依据,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控告人、检举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4、对于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以待审查、批准。
(二) 立案材料的审查
立案材料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接受的控告、检举和犯罪人自首的材料,在作出是否立案前所进行的审核和调查。
1、对报案材料所涉及的事件有现场的,要从现场勘查入手;
2、对没有明显案件现场的报案材料,要从询问调查入手;
3、对投案自首或者群众扭送的现行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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