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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手过百分之五。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创办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将公共租赁住房修理、日常运营维护管理、信息化创办、产权转移登记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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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全体权人可采取嘱托、政府添置服务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实施运营管理。
其次十条 开发创办单位在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前,应将销售方案、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开发创办单位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备案登记前,应当将购房人材料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举行资格复审。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其次十一条 本市市辖区城镇居民家庭或个人申请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二)申请添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需取得本市市辖区户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取得本市市辖区户籍一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添置经济适用住房的,;
申请添置限价商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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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疾病、离异等理由,家庭原有唯一住房转移成为无房家庭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其次十二条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市辖区居住证;
(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
(五)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生动就业社会保险三年以上,或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年以上且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其次十三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毕业未满三年;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政策。
其次十四条 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符合本手段其次十一条规定的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实物配租且在市场租房居住的,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家庭月住房租赁补贴额度等于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家庭应补贴建筑面积按照人均十五平方米计算,应补贴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五十平方米,单人家庭补贴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三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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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内且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的,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应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计算。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进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其次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零就业家庭;
(二)烈士遗属、伤病残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三)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年龄六十周岁以上;
(六)贫困单亲家庭;
(七)申请人为银川市、市辖区引进的人才;
(八)其他可以优先的情形。
其次十六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减收或免收租金: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一至四级残疾人员;
(三)因长期患病致使全部或片面流失劳动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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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赡养人、抚(扶)养人死亡或正在监狱服刑;
(五)家庭发生灾难性事故或突发危重病;
(六)其他可以减收、免收租金的情形。
其次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添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一)本市引进的人才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
(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个人,或因公致残的退役军人;
(三)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或优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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