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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绿色建筑管理方法"
来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时间:2009年09月08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建筑管理,推动我市建立领域"资源节约型,环境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面。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标准、规进展施工。第十九条工程建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的要求。工程建立应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验收标准、规和合同约定,在建立单位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视下,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在使用前进展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展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等,结合施工单位的绿色施工案,制定绿色监理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绿色施工案进展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未经检验合格或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制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应监视建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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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案及相关的标准规。第二十四条建立单位组织绿色建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为:先进展各分部工程验收,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展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主要对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环境质量等五个分项工程进展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后再进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后,建立单位应向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绿色建筑专项竣工验收备案。第五章销售与运行管理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第二十七条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条绿色建筑运行过程中,应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杜绝建筑运营过程中废气和废水的不达标排放。第三十一条应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第三十二条对空调通风系统,按照"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GB50365进展运行管理,并按照"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GB19210规定进展定期检查和清洗。第三十三条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到达平安防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的根本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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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鼓励政策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市开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立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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