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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方法
发表时间:2013/1/5 13:02:49 点击 779 次
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平安生产动态扣分管理方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
〔三〕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工程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的;
〔五〕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
第十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平安生产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案,或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给施工工程部足额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六〕对所承建的工程未按规定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催促落实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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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监机构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及时催促施工工程部落实整改的;
〔八〕将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3分:
〔一〕工程部主要管理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工程部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在城市市区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式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平安的;
〔五〕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施工重扰民、污染市政道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重不良影响,被群众投诉并经核实的;
〔六〕未开展创立“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工地活动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未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和平安生产可证导致施工企业存在非法施工行为的;
〔二〕委任的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职务超过3个工程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施工企业未编制专项施工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案进展论证、审查即组织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制止且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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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监理工程部组成人员无公司任命文件的;
〔二〕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平安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专项施工案是否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对监理工程部开展定期监理平安履职工作检查,或虽开展检查但未催促落实整改存在的监理问题的。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监理工程部组成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符且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工程监理规划未编制平安监理容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编制平安监理实施细则的;
〔四〕施工企业因平安生产原因被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责令整改后,监理企业未及时催促其落实整改并反响整改情况的。
第三章 人员扣分管理
第十五条 对施工企业的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项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1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工程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开展的平安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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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安监机构发出的各类整改通知未按时落实整改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案,或专项施工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的;
〔四〕发生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工程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项次扣5分:
〔一〕现场带班时间明显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案,或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不符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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