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
仓环审〔2021〕16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报送的《福建福州仓山高湖110千伏变电站主变增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
仓环审〔2021〕16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报送的《福建福州仓山高湖110千伏变电站主变增容改造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等规定,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同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州供电公司在规划部门批准的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规划用地范围内建设该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将高湖变的1、 MVA 增容改造至50MVA等,改造后主变容量100MVA。
二、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遵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水等对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2、本工程工频电场按4000V/m、工频磁感应强度按100μT控制。
3、主变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变室、风机、进排风口等产生噪声的设施要采取隔声、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4、变电站营运期生活污水禁止外排。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变压器事故废油收集池。废铅酸蓄电池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不得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及时清运。
四、我局委托福州市仓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展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监察和竣工环保验收后的日常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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