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中心组二 0 一二年下半年集体学法内容
县委中心理论学习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学习提纲
一、《国家赔偿法》修改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背景
国家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增加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赔偿的上限倍数,并在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及
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其全部丧失
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的
发放标准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不再按原来的生活
救济的规定办理。这两方面的新规定,显然是提高了赔偿标
准,增加国家赔偿额度。
(三)完善行政赔偿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遵守的
程序性义务增多
1、加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修改后《国家赔
偿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
张,应当提供证据,尤其是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在被限制人身
自由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
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很明显,这是一
个加重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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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消违法确认的前置程序,对行机关谨慎作决定提
出了新的要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取消了违法
确认的前置程序,并在第三十九条对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
偿的时效起算时间做了调整。上述规定方便了受害人及时申
请赔偿,也意味着行政机关一旦作出了违法决定,很快将面
临当事人的质疑、索赔,不似以前有一道“确认违法”程序挡
一挡、缓一缓。
3、增加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接收赔偿申请书的程序义
务。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赔偿
请求人当面递交的申请书,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
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对申请材
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增加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听取意见和协商的程序义
务。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
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
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在合法
的前提下进行协商。这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
的索赔,要主动听取其意见,加强沟通,增强赔偿决定的可
接受性,尽量消弭争议。
5、明确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送达时限和不
予赔偿说明理由的要求。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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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
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6、赔偿金支付机制发生变化。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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