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加快农村公寓式住宅小区的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现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太政发[20*]79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关于公寓式安置房用地的取得问题。把
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为了加快农村公寓式住宅小区的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现在《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太政发[20*]79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关于公寓式安置房用地的取得问题。把被拆迁农民零星宅基用地以及原有部分集体公共用地通过易地置换,集中成片,直接确认为集体用地性质,经征用为国有土地后,补办出让手续(每亩规费5000元),用于公寓房开发建设。
2、允许部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在符合小区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小区内预留10%的土地通过公开拍卖方式用于商业房产开发;也可整体开发建设后,政府按成本价回购,按照规定程序进入市场交易;其增值所得全部用于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物业管理。
3、公寓式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要按照项目基建程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入市场招投标建设。
4、涉及公寓式安置房的相关建设规费给予减免。行政收费一律免收,有偿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具体是:免收拨地钉桩费、教育附加费、预收房产开发收益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档案寄存费、防雷管理费、墙改发展基金;减半收取质监费,白蚁防治费。一次性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契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减免。镇级各项收费全免。
5、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参照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确定20*年度*市房屋和装潢基本重置价格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太价管字(20*)第15号、太规建房(20*)2号]文件规定执行。
6、拆迁安置过渡期补贴。参照市物价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搬迁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太价管字(20*)笫18号、太规建房(20*)1号]第四条执行。
7、公寓式安置房销售优惠价格的确认。根据建房综合成本并参照房屋市场价来确定。原则上按认定的合法住房面积“拆一还一”,农户按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率承担部分差价,原则上平均差价掌握在100—1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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