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保密知识
提高保密意识
内容提要
一、新时期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二、保密工作基本知识
三、互联网时代保密隐患和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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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着浓厚的保密传统,保密文化兴盛。
“天机不可泄露”
“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几事不密则害成,是以君子慎密而不出也。”
“夫事以密成,语以泄败”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什么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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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这个词的含义大致有两种:
其一,指出于某种原因而需要有所隐蔽、不宜为外界知晓的事项,跟“机密”一词含义相近;
其二,指由于受到认知能力的局限而尚未被揭示的某种现象或某种事物的本质,跟“奥秘”一词含义相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商业秘密个人秘密工作秘密
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个人秘密:即涉及个人利益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一些不宜公开的事项。
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工作秘密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其内容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可以通过不同方式自行确定本部门的工作秘密。
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属于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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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1926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通知—加强党的秘密工作》。这是建党以来第一个关于保密工作的专门性文件。
1927年,为加强对秘密工作的领导,党成立了以周恩来同志为首的中共中央秘密工作委员会。
1942年,为进一步做好保密工作,夺取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毛泽东同志在延安亲笔为保密工作题写了“保守机密,慎之有慎”几个大字。
1951年,毛译东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九分半不行,九分九也不行,非十分不可。”
新中同志对保密工作非常重视,强调“保密委员会要搞个班子,搞十几、二十个政治可靠、懂得科学技术的干部,天天检查找岔子”。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十分关心和重视保密工作。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保密工作历来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这是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们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新时期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敌对势力渗透窃密相当猖獗
二、高技术窃密威胁日趋增大
三、窃密领域更加广泛
四、泄密隐患明显增多
五、保密工作相对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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