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房合同
房屋出租房合同1
出租方(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为在开发区设立
公司而租用甲方房屋,并就此租房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 修理养护责任
1、日常的房屋及室内设施的修理费用由乙担当。
乙方在租赁期间,负责管理房屋及室内设施、物品的损失和修理费用,如因运用不当乙方应担当赔偿损失的责任。
2、乙方应合理运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运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马上负责修复或就行经济赔偿。
乙方如变更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全部。 (2)要求乙方复原原状。 (3)向乙方收取复原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租赁期间,防火平安,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平安、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或所在小区内规定并担当全部责任和听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有线电视、宽带等费用;
2、煤气费用;
3、物业管理费用;
4、其他费用。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接着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接着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接着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一个月租金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4、乙方交房时,应保证房屋及各设施、物品完好,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应刚好修复或补充,否则甲方将按原价3—5倍价格从押金中扣除。如经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的租房款及押金。
5、租赁期限内,如甲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乙方交房时,如经甲方验收合格时,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时间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双方必需信守合同,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扣除乙方缴纳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并终止租赁合同。
2、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运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甲方将扣除乙方全部租赁金及押金。同是依据事态的严峻性确定是否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因不行抗力缘由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共同确认认可,乙方可不担当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一)起先租赁时的水、电、煤气等表状况:
(1)水表现为:度;(2)电表现为: 度;(3)煤气表现为:度;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所欠费用加纳齐全,并得到甲方认可。
(二)甲方供应相应的说明及手册:
(1)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2)住宅运用说明书(1份);(3)业主手册(1份);(4)生活指南(1份);(5)家用燃气采暖/热水器运用说明书(1份)(含壁挂炉电源线一个)。
(三)甲方供应给乙方物品如下:
(1)入户大门钥匙 把、防火门钥匙 把、单元门钥匙 把、管道进钥匙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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