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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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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法(试行)(送审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庄规划加 强农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加 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新 农村建设房行为。.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 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 和信箱,受理群 众举报和投诉,及时核查、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印制。
地用地监督管理和权限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用地涉及的农用 地转用审批,应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年 度目标考核。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 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使用管理和宅基 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组织查处宅基地违法用 地行为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 施责任主体,负责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组织实施、农村宅基地 的审核申报和使用监管,制止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并要 求限期改正,指导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村 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 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止、报告 等相关工作。没有村民委员会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宅基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 门,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承当省 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 作。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监 督管理,承当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内的农 用地转用审查报批以及批后报备等相关工作。县级国土资源 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监督管理,承当县级 人民政府宅基地审批权限内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报批,核 发《农村宅基地用地批准书》;负责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 使用农村宅基地,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所涉及的农用地转用 报件的组织、申报等相关工作。
建设、规划、林业、环保、水利、电力、交通、消防、 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 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共同监督 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 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 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应当申请办 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房屋。
第二章 宅基地规划管理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领导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 制。县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 村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由乡(镇)人民政 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应服从乡(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并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统筹 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 地、保护耕地的原那么,结合村庄布局规划,统筹布局村域内 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村庄)的数 量、范围和用地规模,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 界,实现村庄规划与村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
第十条村土地利用规划经批准后,须严格执行,由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 土地利用活动,必须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 意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 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同意。严禁利用规划修改占用永久基本 农田。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规划用途管制。农村 村民宅基地用地选址,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 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区内,鼓励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 宅小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条件下, 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城市(城 镇)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防止二次拆迁。
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区外,要积极引导村民在村土地 利用规划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区内选择宅基地建设住宅,其 它区域不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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