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
(一)评定内容与标准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1、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2、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4、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