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民事答辩状
被告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居处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页
此致
巨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解德祥
20xx年5月25日
被告民事答辩状3
在原告查勇诉被告罗平和贵州智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院已依法予以受理,我依法接受第一被告罗平的托付,担当其诉讼代理人,其中有代理答辩的权利。现在我依据本案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答辩如下:
1、 我的当事人只是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承包小规模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工程的合同时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除此之外,并没有代理或者代表其次被告为任何行为。
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签订合同一事中,其次被告只是托付我的当事人做代理人,其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也到场,刘旭作为其次被告的代表签字后,也顺便叫我的当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合同上签了字。因此,在其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旭到场并签字的状况下,真正能代表其次被告的是刘旭,我的当事人在上述两份合同的签订中只是作为其次被告的代理人而已,并不能代表其次被告,更不能代表其次被告履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或其他任何行为。
2、对于争议标的的31个项目,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之间是转承包关系。
在其次被告与厍东关乡政府落实工程承包以前,我的当事人想挂靠其次被告,承包以后,其次被告觉得利润不高,就将工程转承包给了我的当事人,第一批11个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是每亩1600元(含税收和费用),其次批的20 个就根据每亩7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以至于我的当事人以其次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其次被告都不予以追认,因此,其次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就只是转承包关系。
3、我的当事人与原告之间又是转承包关系。
由于其次被告与我的当事人之间只是转承包关系,我的当事人以其次被告的名义与原告所签订的转承包合同其次被告又不予以追认,因此,在我的当事人与原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凡是标明属于其次被告的权利义务就都转为我的当事人来享有或担当,对其次被告没有约束力,但是,我的当事人对原告所履行的权利义务只能在我的当事人与其次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中其次被告对我的当事人履行的权利义务范围内进行。
在转包给原告的两批项目中,我的当事人只是每亩提了101元后就全部拿给原告了。因此,转包给原告的第一批11个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是每亩1500元(含税收和费用,即全部税收和费用都由原告担当),其次批的20 个项目就根据每亩650元(裸价,不含任何税收和费用)。
4、进度款支付状况。
我的当事人将工程转承包来后,其次被告就派陈陟作为代表对整个工程进行监督,并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相关的进度款。在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进度款的过程中,我的当事人给陈陟说:“查勇所做的工程是我包给他的,可以将进度款干脆打给查勇,甚至凡是查勇要求的其他人都可以干脆支付,全部支付款项最终都全部算为对我方的工程预付款”。到现在为止,其次被告的代表陈陟向我的当事人方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中,打在查勇、罗永明、龙涛、陈昌华的账户上的都有。共计支付的预付工程款为:840000元。
5、工程验收状况。
原告对我的当事人说工程已全部完工,叫我的当事人请相关部门来验收。经相关部门验收的结果为全部项目都不合格,要求按规定进行整改。我的当事人就督促原告刚好进行整改,原告叫龙涛只对其中的几个点做了整改,上级主管部门来看过后,让再次按规定进行整改,原告却以种种借口始终拖着
不去整改,并说“我情愿不要那几个点的面积”。因为上级来看的是我的当事人的全部工程,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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