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军婚保护条例看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doc关于从军婚保护条例看女性法律地位的提高
论文关键词:女性法律地位;军婚保护条例
论文摘要:军婚保护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主要根据国民政府、抗日根据地政府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军婚保护条例,揭示中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方面看,女性的法律地位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在漫长的传统社会里,由于男权思想的盛行,中国妇女长期被压在社会的最底层,她们政治上无权、经济上依附、婚姻上不能自主,法律地位极其低下。直到近代,随着西方文明的渗入、人们思想意识的解放,这种状况才有所改观。经过几代人共同努力,中国女性已经取得了解放,新中国成立后,“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说法越来越获得广泛的认同,江泽民也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强调指出:“妇女是人类社会的‘半边天’,妇女与男子共同创造了人类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明,都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者,妇女还为人类的繁衍作出了特殊的贡献”,[1]从而肯定了女性在人类社会的地位。
抗日战争时期,为稳定军心、鼓励前方将士英勇杀敌,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根据地政权实行了一系列优待抗属和保护军婚的法令条例。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和《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主政权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山东省保护抗日军人婚姻暂行条例》和《修正淮海区抗日军人配偶及婚约保障条例》等,从法制上保护军人将士婚姻、鼓励杀敌救国。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国防、保持部队的纯洁稳定,国家仍然采取保护军人婚姻的态度,先后颁布了第一、二、三部《婚姻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从制度上保障军人利益。在军队保障制度尚不键全的情况下,为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是以牺牲损害部分女性的自由婚姻权利为前提的。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迁、法制的完善,尽管国家对保护军人婚姻的基调没有改变,但是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补充,使之更加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从军人婚姻保护特殊条例中的适用主体和军人配偶离婚权的不断变化中,可以看出中国妇女法律地位的不断提高。
妇女的法律地位是妇女地位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衡量妇女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地位的标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衡量妇女法律地位的变迁:一是从时间上纵向对比,即不同时期妇女法律地位的变化;一是横向对比,即相对于男性而言,或以男性为参照对象,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历史发展到今天,从不同时期纵向上对比,中国妇女的法律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妇女的法律地位包括多个层面的内容,如经济、政治、文化、婚姻、就业等。本文主要依据国民政府、抗日根据地政府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有关军婚保护条例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令等司法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在其颁布《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条例》第三条规定:“出征抗敌军人在服役期内,其妻或未婚妻无论持何理由,不得离婚或解除婚约”,[10]在后来的《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中,也明确指出:“出征抗敌军人在出征期内,其妻不得请求离婚”。[6]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在立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考虑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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