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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渔港建立投资管理方法
〔闽发改农业[2004]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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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渔民增收的作用。
〔三〕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能确保规划建立内容如期完成,明确渔港建成后的管护方法,保证渔港的良性运转。
第五条 渔港建立内容以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建筑设施和平安保障设施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立为主,增强渔港的效劳能力,充分发挥渔港各项功能。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渔港的防波堤、码头、护岸等水工根底设施和通讯导航、港监消防等平安保障设施的建立以及港区道路等公益性设施建立。
第三章 工程资金补助标准
第六条 渔港投资建立坚持"公助民办,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调动企业、社会团体和公众的参与,鼓励多元化投资。省级渔港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中心渔港工程按国家要求进展建立,省级渔港资金视工程完成情况参照一级渔港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二〕一级渔港一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30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450万元;二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0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300万元。
〔三〕二级渔港一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4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180万元;二期工程总投资控制在2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90万元。
〔四〕三级渔港工程总投资控制在100万元左右,省级补助最高限额45万元。
第四章 工程审批及资金下达
第七条 渔港建立工程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中心渔港:中心渔港必须在一级渔港竣工验收后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二〕一级渔港:一期工程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申请建立二期工程,二期工程按二级渔港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三〕二级渔港:一期工程和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后,再申请建立二期工程的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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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由所在县〔市、区〕开展方案部门报省发改委,抄送省海洋与渔业局和财政厅。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工程咨询总公司或"省渔港专家组〞评估评审,并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改委负责审批。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建立单位应提供工程招标方案。"省渔港专家组〞由省发改委与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聘请省内、外具有高级职称的港工等专业专家组成。
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四〕三级渔港: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所在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查,所在县〔市、区〕开展方案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资金安排及下达方式:
〔一〕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的省级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与市县资金到位情况分批下达。工程单位应及时报送渔港建立进度报表,作为安排省级渔港专项资金的依据。
〔二〕二、三级渔港的省级补助资金在自筹资金到位后下达。已审批立项的二级渔港、三级渔港在完成工程量50%后,由所在县〔市、区〕计委、财政、水产主管部门三家联合向省发改委、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补助申请。省发改委、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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