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纠纷案例_房屋漏水赔偿案例
事实回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 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
律师说法: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认为,业主发现自失。开发商则 认为商品房的兴建是由施工方负责的,且该商品房在交付时已通过 验收,商品房出现开裂和空鼓并不是自身责任。施工方则认为消费 者商品房出现开裂和空鼓问题也可能是装修时导致的,不一定是施 工方责任。
最终在工作人员调解下,开发商同意为消费者修复商品房开裂、 空鼓等问题,且在修复期间开发商提供消费者临时住所。
消委会点评:保修期内开发商应负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 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 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消费者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出现的开裂、空鼓等问题,属于商品 房的质量问题,只要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对的质量保养 责任,为消费者的商品房进行保修。且消费者与开发商是直接的买 卖双方,施工方只是属于第三方,当买卖商品出现问题时,开发商 应当对商品房的保修负有直接责任,不能以是施工方负责施工为由, 拒绝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基本案情】
2005年春,一直在山区生活的赵某欲进城安度晚年,便委托女 婿杨某为其在某县城购买一套楼房。同年7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 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赵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 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三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下为商铺)中一套三 室两厅住宅(房号为307)。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 款第5项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 公司广。该房交付后,赵某又委托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中, 杨某对房内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并附加了球阀。2006年11 月6日,杨某在某房产局为赵某办理了私房产权证,产权确定日期 为2005年6月30日。因赵某的丈夫被摩托车撞伤,一直在原籍休 养,该房无人入住。
2006年10月31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自己 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答辩中,杨某以自己不是307房的房主,不 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要求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起诉。同时,以发 生漏水事故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主供水管道阀 门破裂、脱落造成的,刘某的损失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为由,申 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得知发生漏水事故的307房的产权归 赵某所有后,刘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房主赵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法院依法准许杨某、赵某申请追加被告的请求。诉讼中,某房地产 公司主动放弃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否是杨某改 装室内供水管线所致的司法鉴定。
【观点碰撞】
针对此案的裁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引起 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店内货物毁损及店面装修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 案件。要准确判断谁是责任主体,就必须查清谁是造成
307房室内 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责任人,谁是造成此次漏水事故的人, 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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