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公安边防部门。
禁止收留、藏匿、安置非法越境人员。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邻国牲畜越入我国境内,在国界线附近的,应就地赶出;距国界线较远的,应及时送交当地边防部队或者公安边防部门。
严禁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的邻国牲畜。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陆界或者界河(湖)上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漂流物品,应及时报告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打捞或者拾取的物品应如数送交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邻国移交的我方越界牲畜,边防部队接收后,交由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处理。三十日找不到失主的,交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七条 边境管理部门的人员、车辆、船艇在边境管理区内依法执行边防勤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拦、妨碍。进入边境前沿地带时,除公安边防日常工作外,须提前通知边防部队。
【章名】 第四章 口岸通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边境管理区内设立的国家口岸,划定口岸限定区域。
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陆地为国界线我方一侧纵深2公里、公路(铁路)外缘两侧各100米的区域;水域为我方码头中心两侧各100米、界河航道中心线我方纵深2公里的区域。
划定口岸限定区域时,要为边防部队执勤人员和车辆留出巡逻路线。
第二十九条 常年开放的口岸限定区域,由边防检查站管理和守卫,区域内的国界标志由边防部队管理。
季节性开放的口岸限定区域,在开关期间由边防检查站管理和守卫,闭关后交边防部队。
第三十条 在口岸从事互市贸易活动,应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在规定的场所和范围内进行。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
以下罚款:
(一)进出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或者边防部队检查的;
(二)在距国界线50米内耕地、挖渠、修筑新的建筑物的;
(三)发现人员、车辆、船艇越境不及时报告的;
(四)在边境管理区发现空飘物品、飘流物品不报告擅自处理的;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灾不及时扑救又不报告的;
(六)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误越国界的;
(二)不按限定规模、范围和时间生产作业的;
(三)擅自在国界线我侧2公里内鸣枪、爆破的;
(四)在距国界线10公里内狩猎的;
(五)擅自使役、宰杀、藏匿、出卖、私分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六)在陆界、界河(湖)与邻国人员进行非法交易的;
(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及其方位物以及边境管理区内用于边防执勤、国土保护、森林草原防火、
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