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价
实施办法
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和平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依据《和平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照统一方案、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原则,各督导责任区责任督学在结合县教育局机关各股室(站)对相关学校评价的基础上,每月对辖区内学校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价。
二、学校依据《和平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将指标要求分解到本校有关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指标体系职责分解内容,结合本单位工作过程,落实工作要求。
三、评价指标体系三级指标均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实际得分。
四、综合督导评价收集信息的主要方法包括审议教育局机关各股室(站)对相关学校的评价情况、听取领导汇报、调查问卷、查阅相关资料、随堂听课、检查教师教案和学生作业、实地考察、观摩教育活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
五、县政府教育督导室通过各渠道收集到的相关信息,经过核实、分析、归纳和整理,对普通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管理水平和发展绩效等做出综合判断,形成督导评价意见,并向学校回复。
六、县教育督导室对学校综合督导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中小学校长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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