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产权房
观点1:小产权房是伴随我国城市化进程出现的。
观点2:小产权房的发展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和现有经济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观点3:事物都有两面性,小产权房也不例外。虽然它的出现导致了许多问题,但也解决了一些住房问题。
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正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农民失地问题;二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问题,三是由于房地产市场热度持续增高,使得开发房地产的土地价格日益飙升,而农民也想通过卖地来增加自身收益,这就促成了现在小产权房土地供需两旺的局面。
第二章现状分析
由于在建、已建小产权房分散而“隐秘”,其数量很难统计,还由于没有完善的销售手续,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占住房总量的比例也很难统计。据中国新闻网载文介绍,目前中国60%以上的房屋资源还没有实现商品化运转。通过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合村并镇、新农村建设、村集体直接开发、合作开发、各种形式的信托持有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涉及城市居民和公司拥有的小产权房已达到现存全方米的20%以上,其中涉及村镇住宅的大约50多亿平方米,涉及村镇生产性建筑的规模也很大,它甚至已经成为许多中小企业、三资企业的主要的生产场所。据部分媒体典型个案调查和国土资源部抽样调查资料显示,目前在北京、天津、成都、西安、武汉、南京、济南、郑州、珠三角等地,均已建起大量的小产权房。其中以北京、天津、济南、郑州等一些城市比较突出。
第三章小产权房带来的影响
“小产权”房的消极作用
购买人无法获得产权登记或过户登记,不能成为房子的所有权人,也无法再行转让。由于没有商品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小产权房”不受法律的认可,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购房人不能用于抵押贷款以及财产证明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用于房地产开发,短期内农民得到了卖房款,似乎是得到了不少实惠,但农民却永久地失去了土地使用权,失去了最根本的生产生活保障,尤其失去了获得土地这种稀缺资源不断升值带来的级差地租的机会。从长远来看,农民的利益是受到损害的。
一些不法房地产开发商通过非法途径拿地,从而非法牟利,干扰了国家正常的房地产秩序,违反了现行的交易规定,使得本来就敏感的房地产市场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更为重要的是小产权房的出现使得房地产中最为重要的权属确定变成了一种模糊、失去权威性的证明。
“小产权”房的积极作用
“小产权”房虽然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身份地位十分尴尬,但它的产生不是偶然的,应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体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
缓解了住房压力。
在住房价格过高,保障性住房不足的情况下,由于“小产权”房价格仅为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40-60%,大量城市中低收入人员选择了购买“小产权”房,这使
“小产权”房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保障性住房的作用,缓解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压力。
改变农民生活条件。
以为北京个别地区为例:在通州区规模最大的“小产权”小区太玉园,当地村民在搬进新建楼房后,独生子女家庭每月可得到村里奖励的100元,所有51岁以上的老人村里每月发240元生活费,67岁以上的老人每月发300元生活费,村里还安排了近2000名村民到物业等部门工作;在昌平区的香堂村,大规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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