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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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方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3000元以上至、私营企业主、民办机构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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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交纳党费。
第四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不兑现年终绩效的月份,每月以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兑现年终绩效的当月,按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超过1000元的,以1000元为交纳限额,自愿多交者不限。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根本离退休费或根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在校就读的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以及下岗失业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在职人员就读硕士、博士按在职人员工资收入的相应比例交纳党费。
第七条 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党员,根据其收入情况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八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九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一般应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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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年初核定党员月缴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十二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受限制。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由县级党委组织部将大额党费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同时向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上报党员的简要情况及上缴大额党费的具体数额。
第十三条 党员应当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党员交纳党费可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手段交纳。
第十四条 党费收缴人在收缴党费时,要认真区分每一名党员的收入构成,准确核定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和额度。要按规定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党费收缴簿?,立卷存档,以备查询。
第十五条 党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由党支部书记在党员大会上向全体党员进行公布,并在党员活动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接受党员监督。年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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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会上,要组织党员就是否自觉、按月、足额交纳党费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并开展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从工资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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