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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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关注 | 一文透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摘要:近几年私募基金行业迅猛发展,管理规模与公募基金基本相当,已经
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
月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 个月以内向投
资者披露以下信息:(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基金的财
务情况;(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
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投资收
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
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
者披露:(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
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4)管理人的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
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7)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
展期的;(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12)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
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
项。
(五)禁止的信息披露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1)公开披露或者变
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对投资业绩进
行预测;(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
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
辞;(8)其他禁止行为。
4(六)保密义务和资料保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
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业协会应当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
自基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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