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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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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渝农发[2005]48号)
渝农发[2005]48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
  《重庆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渝农发[2005]48号)
渝农发[2005]48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局: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引种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1月15日由重庆市农业局第十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2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编号分别为渝规审发[2005]1号、渝规审发[2005]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植物选育、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植物检疫管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农业植物检疫范围的粮、棉、油(不含木本油料)、麻、桑、茶、糖、菜、烟、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草本中药材、草本香料、食用菌、牧草、绿肥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或种用材料均属农业植物检疫登记范围。
  第三条  凡生产、繁育前条规定范围的繁殖或种用材料的,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所在地未设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的,向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第四条  植物检疫登记的内容、格式和有效期限由重庆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统一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五条  登记单位应确定1名植物检疫报检员,代表本单位向植物检疫机构申办有关检疫事宜:
  (一)报告本单位应施检疫植物生产、繁育计划及有关情况,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二)申报应施检疫植物生产期间产地检疫,协助检疫机构做好产地检疫工作;
  (三)申请办理应施检疫植物调入、调出植物检疫手续;
  (四)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协助做好隔离试种期间疫情检测和疫情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实施本单位有关检疫措施。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登记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搞好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建立专项档案,定期召开报检员或单位领导会议,总结交流情况,通报存在问题,部署工作任务,深入单位检查、督促检疫工作落实情况。
  第七条  植物检疫登记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市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需调出或调入本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的应施检疫的植物,应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第八条  未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进行生产、繁育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按照《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对模范遵守检疫法规,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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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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