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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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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及装修、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修工程和道路、桥梁、轨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线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及道路桥梁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路工程(公交站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过程中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噪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
(二)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房地、国土、水利、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者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并进行抹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围挡型材应当采用彩色(三片蓝色与一片白色相间)定型钢板,,,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挡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体,应当有基础、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处理。围挡主色调与周围环境一致,围挡外侧与道路间隔带应当绿化;
(二)线路管道、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材质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处理,总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底座(部)°角喷涂处理;
(三)轨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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