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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十分无奈经租房.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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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的经租公司最早起于1954年,大城市最早的经租房改造起于1956年,1958年8月达到全国经租房改造的狂潮,文革之中又掀起再一波的浊浪。下面是本人的五封上访信:经租房败局何时了,经租房的事该投诉谁,1千元一幢小洋楼 其中有鬼,头脑发昏 非法停发租息,经租房 十分无奈经租房。经租房十分无奈经租房
经租房的事确实使人感到十分无奈,明明是错了的东西,就是不肯改正,即使是根据58年到六十年代的当时文件都是明显错误的事,有关政府部门就是不肯解决。
52平方米的房产,对于平民百姓可不是开玩笑的,也是老人一生中重要的资财。老人苦等了几十年,等不及,终于走了,老人在去世前28天,即2011年10月3日,将此事交待于我,我于2011-10-19起陆续向上海市的区政府、市政府、区房管局、市房管局,直至国家信访局,写了多封上访信,至今无果。信有手写邮寄信、有网上信访。
我父亲李司勋,我叫李鑫森,今(2013年)68岁。
我父亲在上海市复兴公园北门附近有一处房产,这是一幢砖木结构的三层(假四层)小型楼房,面积在156平方到165平方之间,由3个不相干人共有,各占3分之1。我父亲占3分之1,面积52平方米。
这座房子是作为欠债人1951年所欠款的抵债资产,赔给3个债权人的。3个债权人根本不是一家人。没有任何亲戚关系,也没有上下属关系,也就根本没有任何的共同经济生活。
这个三层民居,每层都有客堂间、亭子间等。分割起来非常容易,每个产权人一层即可,也可以适当将不同楼层的主室和付间搭配。
56年时3个产权人委托上海市房地产经租公司经租,1958年以后,再也拿不到房子租息了。
从经租到改造,三人没有对房屋进行明确分割明细,完全是为了政府部门便于管理的原因。58年以后没有分割,完全是房管部门滥用了当时当事人对于政府的信任,不愿意落实政策所致。
从1956年经租到1958年改造期间,我家租住上海市市区石库门式房子底楼后厢房,加一间多户公用厨房。住房阴暗潮湿,不到14平方米,当时我家5人户口,父亲、母亲、姐、哥、我。
现在本人也有直系亲眷在上海居住。
根据58年经租房改造文件,面积要超过150平方米才能纳入改造范围,3个不相干人共有房怎么能作为一户计算呢?
1965年上海房管局自己制定了一个文件,即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其中第四条规定了“58年前已经分户管业,分开经济生活,具有分家(分户)笔据,房管部门批准分户移转证件,可以同意分户计算出租面积。”3个不相干的人根本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58年之前的之前就是分家分户的,又怎么能作为一户计算?为什么连自己制定的文件都不肯落实?
参考其它省的文件就更不谈了,广东省粤府(1981)79号文件规定“对属于错改的房屋可以退还产权,即经租时,同一产权人名下的所有出租房屋总面积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
另外再根据58年经租房改造时应该留有自留房,当时我家5人租住不足14平方米公房居住,是应该留有自留房的,当时未留的可以补留,为什么房管部门却置若罔闻呢?这可是上海房管局自己制定了的文件啊!
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第十八条:“十八、私房改造时,如果房主不住在自有房屋中,租用私房或公房,现在要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自住房屋,或者自住房屋确实拥挤,要求在出租房屋中给予保留一部分房屋,如何处理? 意见:可以参照当前一般居民居住水平给房主调剂自住房;对郊县劳动人民应从宽照顾。对那些现在自住房屋已经不少,无理要求增加自住房的,应坚决拒绝;对过去改造中遗留下来的留房问题,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
沪府办发(1991)28号文件第六条:“六、关于留房,…改造时私房全部出租,改造时产权人在本地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当时应留房而没有留房的,…,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8~10平方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1)28号〗
城建部(1985)城住字87号文件第(四)条:“经租房私房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87号〗
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好说话的了,先恢复发放租息,也能接受,这样一个很低要求,可惜也是无果。恢复发放租息当然是指52平方米的租息。其他二位产权人的租息,应由他们的后人领取,如果有后人的话。
以上是我的经租房的事情。
李鑫森 2013-2-5
联系地址: 215400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梅园新村5-102室李鑫森收
电话:0512-53511973
电子邮箱:tczd88@ tcz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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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国访局的第五封信
经租房败局何时了
各位领导:
‘诚信、担当、法治’。既然继承了前任的权力,就应当处理前任留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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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