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耀的法治观--以中国法家思想来验证
陈新民
国政基金会宪政法制组政策委员
中央研究院社科所研究员
壹、前言—破除「绝对权力,绝对腐化」铁律的新加坡
新加坡资政李光耀,过去在其担任新加坡总理长达三十一年的期间内,将新加坡此一蕞薾小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及马来联邦,独立惨淡经营,并成功的取得了辉煌的经济成就, 将新加坡此一地小民贫,欠缺工业基础与天然资源的殖民地港口城市,建设成一个富足的新兴与工业化的城市国家,国民所得在亚洲诸国中仅次于日本与香港,同时,新加坡已经完全摆脱刚独立建国时的窘境,李光耀有魄力的致力新加坡的公共建设,使「都市公园化」的理念,完全在新加坡实现,使新加坡宛如一座大型公园,赢得了「东南亚之珠」的美誉,与当年处处都是贫民窟,典型的殖民地城市,完全成为两个世界。
新加坡成功的另一个现象为政府的高效率及清廉的政治。新加坡原本与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贪污腐化横行。但学习法律出身的李光耀上台后,倾全力于政治改革,厉行法治,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全世界最清廉与最有有效律的国家。依国际透明组织在今年的调查显示,新加坡在全世界各国政府的廉洁度排名第六,比前两年的第四,虽有落后,但仍居亚洲诸国之冠。而我国政府的廉洁度则为二十九名,与马来西亚同级。无怪乎我国近年来朝野人士甚多要求取法新加坡的廉政制度,来重整我国的公务员纪律与政治清廉。
新加坡的吏治廉明,同时法律秩序亦为亚洲之冠,全皆归于李光耀的严厉执法。新加坡在李光耀执政后,都维持了一党独大的政府,在国会内几无反对力量,反对党名存实亡,社会舆论不闻批评时政的威权统治下,新加坡所实行的「另类民主」,居然在历次大选中,获得国民的多数支持。如果我们专从权力制约的角度而论,新加坡政府权力之独擅与一般专制国家并无大异,但是新加坡的政治廉明、正破除了西方政治学铁律—「绝对权力带来绝对腐化」—的正确性。新加坡并未因政府广泛的公权力而造成决策官员的腐化,反而是成为建设国家的利器。推其因,乃是新加坡的实施「政治威权」与「严格法治」并行,才会形成此一结果。这是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之处。
新加坡的成功,必须归功于李光耀个人独特的领导风格与其法治思想。随着新加坡的成功完成经济与政治的改革,普遍地成为各新兴国家建设的典范。霎时之间,威权体制与严格执法成为国家进步的不二法门。而法律学者特别专注在新加坡的法治现状上。以新加坡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乃是藉由严密的的社会控制与刑罚的威吓手段所达成的,因此新加坡的严刑峻罚已是举世著名之事。尤其是新加坡仍实行鞭刑制,更是全世界民主国家所仅见。而专就此点而言,李光耀将法律作为控制社会及群众的工具之一,与中国古代法家的思想极为契合,究竟,李光耀的「法治观」与中国法家思想有无共通之处?李光耀的行法、执法能否由中国古代法家的先哲语言论述中,获得共鸣?是本文所要尝试探讨之处,以进一步的了解这位华裔「现代法家」的治国之道。
贰、中国法家思想之内涵
追溯中国法家之历史,大体上可以春秋时代的管仲为先驱,其后历经战国时期的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末期的韩非子、李斯等人,为主要的代表人物。关于法家的著作,我国已汗牛充栋,本文不欲再狗尾续貂的就先秦法家诸子各个人的思想来分别论述,而先综合法家思想的内涵,来接续对应李光耀相关的法治见解。
法家的见解,可略举其重点如下:
一、以「法」为本
法家之所以被称为法家,乃是其强调治国之道系藉由法律来达成,也就是以「法」治国,而此点正是与儒家所强调之以「礼」治国的最大不同之处。在战国时代,由于传统儒家所提倡的「礼教」因欠缺强制力,故无法有效的维持公平客观的秩序,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及加速封建制度的瓦解,故集权专制乃逐渐建立,而法家也顺应时势之所趋应运而生。而当时法家之所以会受到特别之重视,乃是由于他们的目标放在富国强兵之上,主张富强必奠基于法治的基础[1]。而「富国强兵」更是当时各国是否得以生存且不被他国兼并的最重要方法。所以,法家思想明显可见是依循着当时恶劣的历史政治环境现实所产生的「救亡图存」之道!
中国法家祭出「法」,作为国家富国强兵,以救亡图存,法因此带有浓厚的「工具论」。法家将「法」视为这种治国的良方,「法」便具有特殊的价值与特性,研究法家甚有成就的陈启天,便认为法家的「法」,具有下列几种特殊的政治意义,法是;;;[2]。
著名的史学家杨树藩教授也综合了韩非子,这位集法家大成者,对于法律的特性有四点:;;;[3]。这四点看法大致上中肯,我们也可以在加以阐述如下:
:这是韩非子法治思想中,最重要的一环。韩非子曾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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