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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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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潘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 活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 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分别报送县科学技 术和农业畜牧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县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农 村宅基用地现场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对各乡(镇)报送的宅基用—4 —
地进行现场勘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相关部门联审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核发《松潘县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除农用地转 用和未利用地审批外,从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理用地建房申请 到出具审核意见,原那么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 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 基地。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农户建房完工验收申请 10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 至界限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对符合建房要求的,出具《松潘县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 批管理台账,每季末将审批情况报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县 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原无住房或原住宅未到达法定面积的;(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撤除重建或易地新建的; (三)原有住房因灾毁需要重建或因避险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因土地征收原住房撤除,只对原房补偿未作房屋安置 且户籍未农转非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四)不符合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的;
(五)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 途的;
(六)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八)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下达停止农房建设行政命令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十六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包括 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居)民或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修建住 宅,但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 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城镇规划部门许可, 国土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住宅用地面积:每 人40平方米。『2人的户按3人计算,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5人的户按实际人口计算,不得超过实际人口平方数;6人以 上(含6人)的户按6人计算,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第十八条经批准建房的,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那么上两年 内完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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