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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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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 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 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 地的当日。
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占用耕地的当日。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二十九条 在农用地转用环节,用地申请人能举证建设用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免征用地申请人的耕地占用税;在供地环节,建设用 地人使用耕地用途符合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由用地申请人和建设用地 人共同申请,按退税管理的规定退还用地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条由相关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包括自然资源、 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应当提供的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 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 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跨部门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 交换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占地类型和面积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 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出具 认定意见。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 包括下列情形:
(一)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 行申报。
(二) 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三)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 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五) 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 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 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税法相关事项。现将《征求意见稿》起草的基本原 则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 《征求意见稿》起草的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加强 耕地保护。、法规的规定保持基本一致。 行耕地占用税政策保持衔接,基本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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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hugezh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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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