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地基基础桩检测管理,确保基础桩工程质量,规范基础桩检测市场和质量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础桩(以下简称“基桩”)检测活动及其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受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地基基桩检测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地基基桩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所涉及的地基基桩施工和检测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场人员、设备、原材料、预制桩等构配件进行核查及验收。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基基桩检测工作的工程基桩检测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或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法定有效期内的基桩检测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承接基桩检测业务。
第五条市外基桩检测机构应经市建筑业管理局通过资质备案审核,取得进嘉备案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承接基桩检测业务。
办理资质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检测资质;
(三)计量认证附表;
(四)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且包含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人及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料;
(五)检测设备;
(六)其他有关材料(具体参见本文附件一)。
经备案的市外基桩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由市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印发备案上岗证。
第六条市外基桩检测机构资质备案实行年度定期检查制度。定期检查合格者换发新的备案证。定期检查不合格的,二年内不得在嘉承接检测业务。
经备案的市外基桩检测机构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检测人员或检测设备的,应当在变更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备案。
第七条基桩检测的委托应由建设单位提出。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的,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提出,并由建设单位予以书面认可。
第八条基桩检测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检测机构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并同时报送检测合同、选桩表及检测方案(包括人员、设备、检测方法及程序)。
在正式检测前24小时,应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报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桩基检测的现场监督。
第九条基桩检测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改变检测项目或减少基桩检测数量。
其单位工程检测最少数量应依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不得将多个单位工程的基桩数量总合后计算基桩检测数量。对于重要工程或特殊结构的构筑物,可根据需要增加基桩检测的项目和数量。
第十条进行基桩质量及承载力检测的试验桩的选定,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负责,填写选桩表(具体参见本文附件二)后交由检测机构实施。
设计试桩时进行的基桩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第十一条基桩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检测质量,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检测机构在基桩检测活动中应按照下列规定检测:
(一)基桩检测对检测数量、检测位置、检测程序、检测方法和检测报告等的具体要求,应严格遵照《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等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规定执行。现场检测工作应按选桩表和检测方案实施,否则,该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依据。
(二)应配备与检测业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确保设备使用在法定有效期内。
(三)实施检测前应编制能反映检测时间、部位、人员、设备及方式的检测方案,该方案应在工程现场便于获取。
(四)检测现场应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会同业主或监理单位对检测桩位进行核实。
(五)所有基桩检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该妥善存储并按规定的期限建立档案,便于审查或查阅。
(六)基桩检测报告上应有检测人员、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名;应加盖检测机构报告专用章、计量认证章、注册岩土工程师专用章和地基基础检测专项资质章。
(七)基桩检测应建立不合格上报制度,检测中发现的基桩质量问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二条基桩的原材料和预制桩应严格控制质量。基桩检测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检测:
(一)灌注桩应严格使用预拌混凝土浇捣,如确有特殊情况只能使用自拌混凝土的,现场应具备有效的计量工具、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检测报告,施工过程中的混凝土试块应按规定制作养护并及时送检。
(二)预制桩(预制方桩和管桩)必须是具有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资质企业的产品。预制桩进场时按规定进行抗弯性能的复检,合格后方可实施基桩施工;在有必要时(监督抽查、质量怀疑等),可对预制桩的钢筋配置、混凝土强度进行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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