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固定资产核算禁忌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能为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提供有用信息。但是,固定资产核算本身尚存在一些漏洞,本文从固定资产的入账、折旧、减值和处置等方面,逐一对新准则下的固定资产核算进行简要地探讨。
【关键词】固定资产入账核算弊端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例如,房屋、建筑物、机器和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负债表上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它直接决定了资产的数量和质量。一般来说,固定资产在企业资产规模中比重较大,在生产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能否做好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将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效益的好坏。本文对固定资产核算中的一些禁忌进行了简要地探讨。
一、固定资产入账成本核算禁忌
固定资产入账核算要忌费用的非法资本化。我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允许将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利息费用资本化;一旦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则相应的利息费用应立即停止资本化。
在实际当中,有些企业往往会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不转资,或者在固定资产转资时将大量与固定资产购建无关的利息费用资本化,以增加固定资产成本,达到调增当期会计利润的目的。此外,有些企业也会将某些开发费用、服务费用进行资本化。例如,某些企业在开发某生产线的过程中,投入了500万的研究费用以及200万的咨询服务费用,但最终该企业放弃了该生产线的开发。该企业为了不影响当期损益,就将这700万的费用直接资本化在另一条本期转资的生产线上,导致该企业的新生产线的固定资产成本虚增。还有一些企业对于税务机关退还的与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未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而是直接计入了营业外收入,最终虚增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并导致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虚高。
以上这些都是在进行固定资产入账核算时需要避免的,不能随意地将各种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关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禁忌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要忌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选择和调整的随意性。新准则中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至少每年复核一次,当使用寿命预计数及预计净残值与原先估计有差异时,就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新准则要求在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时,企业才能调整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但是,由于固定资产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企业只需通过改变对折旧年限的调整就可以对业绩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控了。
如企业在前期选择的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前期的折旧额较大,因而成本较高、利润较低;而后期的折旧额较小,因而产品成本较低,利润较高。而如果企业采用了直线法或工作量法,产品的成本就会比较均衡。如果企业利润前期的完成压力大,就可能会将加速折旧法更改为直线法,以达到调增利润的目的。
因此,在进行折旧年限的调整前必须仔细考虑,如果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调整不当,就会造成企业的会计利润虚增或虚减,进而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并对投资者造成不良的影响。三、固定资产减值核算禁忌
固定资产减值核算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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