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陕交发〔2004〕276号二〇〇四年九月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决算”)是全面反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及其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公路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办理公路交付使用财产手续的依据。
为规范本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权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交通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交财发〔2000〕20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本省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国、省道,独立桥梁、隧道、路网改造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编制竣工决算。
农村公路(含由各市人民政府统贷统还的国债转贷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交通房建、港航工程等其它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于建设周期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在某一项工程完工后,无论该单项工程是否需要提前交付使用,均不单独编制该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算,待全部建设项目完工后,再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
第四条公路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决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竣工决算在公路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督、质监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公路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条公路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实事求是地编制竣工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条竣工决算原则上在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
第七条竣工决算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批复。
第八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按下列审批权属予以审批:
1、高速公路、新建的国省干线公路以及路网改造中的收费公路由省交通厅审批。
2、其它建设项目由审批立项的部门进行审批。
3、个人、企业或其它社会团体投资建设公路的,凡属于收费项目,其竣工决算均由省交通厅进行审批。
第二章编制内容
第九条公路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由四部分内容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表的封面、目录;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
(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四)竣工决算表格[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第十条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1、公路建设项目概况和组织管理情况;
2、工程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
3、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会计事项处理原则;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工程用车辆等固定资产状况及管理情况;基建收入、竣工结余资金分配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实际投资比概算节超情况、资金及到位情况;公路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等;
4、工程遗留问题;
5、其它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竣工决算报表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本类项目工程概况专用表和全套财务通用表。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表(公建竣1表);
(二)工程概况专用表
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公建竣2-1表);
2、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公建竣2-2表);
(三)财务通用表
1、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总表(公建竣3-1表);
2、资金来源情况表(公建竣3-2表);
3、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项目发生的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整体报废等不能形成交付使用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及转出投资[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明细表(公建竣3-3表);
4、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公建竣4表);
5、外资使用情况(公建竣5表);
6、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公建竣6-1表);
7、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公建竣6-2表);
8、待摊投资明细表(公建竣7表)。
第三章编审程序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及资金。竣工结余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库存设备及材料、固定资产及有关往来债权、债务等资金。其中,按规定需要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
物资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清查的结果应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予以处理,做到工完料清,确保账实、账证、账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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