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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词范文及写作流程
【民事诉重大过失,按照农村标准和责任大小承当责任;原告对马鞍山市人民医院过失解决不当,实际侵害被告权利。故被告可在合法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请求法院认真研究代理人意见。
【民事诉讼代理范文二】:
吴光英诉吴光华等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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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审判员:
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承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本代理人于庭前经门卫 联系,在贵院大厅向民庭书记员呈递了委托书和出庭函。由于法庭直到开庭时仍未通知,导致本代理人出庭迟到,仅得参与了原告在庭审笔录上签字这一环节。为履行代理职责,在阅读庭审笔录的根底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案纠纷因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而起,原告在起诉前曾广泛咨询有关部门和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原告无权要求返还。本代理人承受委托后,认真研究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认为原告的诉求应得到法律支持,理由如下:
一、原告对其原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原告出生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1973年〔户籍登记误登为1975年〕,与四被告及母亲杨忠珍、妹妹吴芬系同一家庭的成员,该家庭以原、被告母亲杨忠珍为户主计七个人口共同承包集体土地〔"登记表"上登记为"承包人口4〞、"劳力3〞显为笔误〕。原告出嫁后在新居住地未重新承包到土地,并且村集体未收回其原承包地,由各被告耕种使用至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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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原告已丧失原集体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观点明显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该规定的含义已非常清楚,"不得收回〞就是必须保存,保存承包地无疑就是保存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明显是为"出嫁女〞保存而非为其娘家人保存,否则为何将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作为"不得收回〞的条件?据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出嫁女只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尚在承包期内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容侵犯。第二轮土地承包仅是延长承包期而非重新发包,原告与原集体的承包关系当然尚在承包期内,原告对其原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再从家庭这个层面来看,原告没有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就意味着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呢?当然不是。因为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一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该户承包人口按份共有,户主仅是该户承包人代表。被告持有承包经营权证并非其户〔分家后形成的户〕重新向集体承包了土地,是分家立户后将原大家庭的共有承包地分割而来。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原告的承包地被家庭内局部给了被告,但丝毫未改变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顶多只能视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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