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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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为确保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本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股室报主管局领导审核后,统一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人保存和公开;本局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人保存和公开,各股室未经批准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三、本局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和拟发布信息全文,书面征求意见。其他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本局并向本局提出协调确认的,由主办股室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主管局领导审定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征求单位。
四、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属于本局权限范围的政府信息内容,按本局主管局领导审定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由拟发布该信息的主办股室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协调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办股室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五、本局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局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本局主办股室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纪检监察室反映,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其他行政机关或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试行)
为确保我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分为:
(一)各行政机关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各行政机关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上报备案的程序
本行政机关应当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四、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并经单位主管或分管领导签发后报送;
五、上报备案的时间
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上报备案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及由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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