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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
定用地条件,并发挥苏木镇政府的
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
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苏木镇政府和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
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苏木镇、村组政务公开等
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 10 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苏木镇政府、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
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苏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
动工建设。
(三)部门审核。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
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
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
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
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
部门在 15 个工作日内,告知苏木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苏木镇政府督
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
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
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牧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
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
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
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和苏木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
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
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
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农牧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
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苏木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
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
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
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
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
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
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
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
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
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旗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
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旗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内容,国土资源部门、农牧业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全旗范围内设施农
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
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旗
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本《通知》下发后,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拉特旗设施农用地审核办法的通知》
(达政发〔2011〕153 号)和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达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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