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规范
附:宁波市人防配建标准(摘录于宁波人防网)。
关于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机构:宁波市人防办发布日期:2010-10-13 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有关政策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甬政发[2004]42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价费[2005]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范围
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城和省政府确定的人防重点镇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即除工业生产厂房及构筑物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不包括农村村民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以及农民改善居住条件建设的建筑。
二、功能要求
1、一般民用建筑项目应按规定标准修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
等),重要的厂矿企业等应按规定修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
2、相关单位应按规划要求配套修建战时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人防专业队工程。
3、成片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应建人防面积已经满足本项目及附近人员人均1平方米的掩蔽面积要求时,可按照规划要求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人防配套工程。
4、人民防空地下室内设置多层机械式停车库的,底层净高不应小于2米。
三、结建标准
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指防核6级,防常规武器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
2、除第1项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以上(指防核6B级,防常规武器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如在项目规划范围内,进行集中易地建设的可按应建人防面积的三分之二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确定比例(市区5%,县(市)3%)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
4、除第1、2、项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市区5%,县(市)3%)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总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原
则上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5、按规划要求修建防核5级的战时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人防专业队工程时,可按照应建6级防空地下室面积的三分之二修建。
6、宁波市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等项目,修建人民防空地下室面积应按以下标准执行:(1)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3米以上建筑按地面首层计算;(2)、人均掩蔽面积1平方米()计算;(3)其余非住宅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计算。各县(市)按照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7、农改居建筑,是指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而修建的住宅楼,其土地使用权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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