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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合同诈骗四大利器.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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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合同诈骗四大利器
刘 铁
从合同的签订、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到监督履行合同,均应有专业人员(如法律顾问)参加、制订、修改、审查。一般来讲,法律人士的介入,是对合同诈骗的一种较好的预防措施。

合同诈骗比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两者的区别是:第一,主观目的不同。即这两种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其主观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例如没有代理权限的人与他人签订合同,如果该人与对方继续履行了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即属于民事欺诈;如果该人在签订合同后不做任何作为,只是等款到或者货到后逃走,就属于合同诈骗。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由刑法来调整;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而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例如虚构公司、虚构身份、虚构货源等;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不完全是虚构或冒充的。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欺诈行为人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或者利用对方对行业的不熟悉或者疏忽,乘机牟利。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大不同

合同诈骗和经济纠纷也有很大区别。合同诈骗既违反《刑法》又违反《民法通则》,是刑事犯罪附带民事违法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公私财产所有权,将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双重处罚;经济合同纠纷则是单纯违反《民法通则》的民事违法行为,侵犯的是债权,仅受控于民事法律。如经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即使是严重违约,也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是以民事判决和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合同诈骗一旦立案,公检法机关都要联合介入。如果民事审理在先,则对诈骗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优先于民事判决的效力。
合同诈骗行为人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财物的处置也是不同的。前者大多没有将骗得的财物用于合同约定的事项上,反而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而非生产经营中,甚至进行挥霍,致使财物无法返回,有的犯罪分子还将财物用于重复诈骗。后者则一般将财物用于合同约定事项或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并没有挥霍掉财物。
与民事诈骗类似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和民事诈骗的当事人一般均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履行的诚意和积极行为。一旦利益受损的一方要求侵害方承当违约责任,都愿意承当违约责任。与这两者相比,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则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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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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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8-10